融资租赁合同再也无需依附于借款合同_腾凯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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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日期:2018年11月20日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融资租赁合同其实在1999年的合同法中就得到明确的法律确认,但是在印花税暂行条例背景下,融资租赁合同却一直没有自己的名分,当了很长的一段时间“小三”。

        历经波折,财税【2015】144号对融资租赁四川上海腾凯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进行了明确。114号文说: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不难看出,财税主管部门并未坚守非应税合同不征收印花税的底线,延续了上个世纪80年代立法技术还不太成熟时期的“类推”原则,他们坚持将融资租赁合同视为借款合同。其实依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都是典型的有名合同,各自四川上海腾凯融资租赁相对独立。只不过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而在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的庇护下,借款合同更受到关注,规范化程度也比较高。

        在财税【2015】144号文发布之前,融资租赁合同在印花税上一直处于“小三”状态,被多地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借款合同贴花。但实际上对于商务系融资租赁租赁公司(包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而言,由于其一直不具备金融企业这样一个特定的身份,要求其按照借款合同贴花其实有点名不正言不顺,实务中争议也很大。还有四川上海腾凯融资租赁的税务机关居然不分青红皂白,将融资租赁合同等同于一般的财产租赁合同(经营租赁)加以看待。

        财税【2015】144号文的发布彻底出卖了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此前有点争议还可四川上海腾凯融资租赁以争取不贴花,144号文倾巢之下岂有完卵?至此,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再也没有了争辩的机会。2018年春天,随着机构体制改革,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宏观监管划归新成立的银保监会,微观监管则被隶属于地方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面世,在税法列举的应税合同中,融资租赁合同赫然在目,这就意味着以后印花税法一旦正式出台,融资租赁合同再也无需依附于借款合同,可以堂堂正正地以单独的一个子税目征税,摆脱了尴尬的小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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